《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施行,充分发挥设施污染防治效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据了解,近年来,河北省持续推进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强化设施运行管理,全省污水、污泥处理设施逐步完善,行业监管水平持续提升。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逐步提升,污泥产生量不断增加,工作重心已由“重水轻泥”向“泥水并重”转变。此次出台的《办法》,从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程序多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以提升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办法》共5章28条,在“设施运行要求”章节,明确了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的总体要求,并用两个小节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分别提出要求,进一步细化运营单位工作职责。
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方面,河北省提出,应当推行智慧化运行管理系统建设,与监管平台联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要对收集到的污水全部进行处理,严禁对设计处理能力范围内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同时,应当加强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认真执行厂区内消毒、杀菌要求,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在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方面,河北省提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具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并经环保验收合格;应当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办法》还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可采取的措施。省级主管部门可采取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培训交流、开展监督检查、实施考核评价、开展事件调查、督促问题整改等措施,市县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现场检测、在线分析、绩效考核、事件调查、督促整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此外,在考核评价部分,河北省提出,对已投运的城市市政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和承担污泥处理处置任务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未达到星级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依旧未达到星级评定标准的,认定为不达标。不达标的污泥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在问题整改完成前原则上不能再接收处置污泥。运营单位考核评价结果与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节水型城市创建挂钩。(张铭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