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应急管理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指导意见》从严格源头管控、严格过程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违法查处、加强组织实施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十八项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源头管控。要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
要求,严格过程管理。要实施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强化分支机构属地监管, 严格评价资质动态管理,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强化安全评价行业自律。
要求,严格责任落实。要落实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责任,落实项目审查和许可部门把关责任。
要求,严格违法查处。从严处罚违法行为。明确,安全评价机构在一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进行重点监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评价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资质认可机关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吊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