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城市病”,安徽修订地方法规,完善市政设施管理。日前,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49条,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适度超前建设市政设施
随着安徽省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基础设施不优、城市公共安全、“城市病”等问题日益凸显,市政设施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专项规划衔接不足,建设统筹协调难度大,管养维护难等,制约了城市发展能级和综合竞争力提升,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提供和人才等要素集聚能力。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市政设施功能优化和品质提升,坚持系统化布局、高标准设计、分步式推进,适度超前建设市政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化城市路网系统和排水系统,因地制宜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快城市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停车和充换电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定期组织开展市政设施体检,在推进城市更新过程中,注重对城市道路、老旧管网等市政设施进行功能改造和完善。
推进架空线入地整治
为了提升规划建设水平,《条例》规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隧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桥隧同步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化建设原则,有效整合和规范设置依附于城市道路、桥隧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推进架空线入地整治和综合杆建设。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条例》规定,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前两款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最大限度降低对城市道路通行的影响。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解决停车难
突出治理“城市病”,《条例》新增利用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等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规定,解决停车难问题。
《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供应不足时,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在征求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透明、控制总量、因时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决定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但是在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桥面、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道路交叉口等地点,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
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应当符合无障碍标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新增海绵城市建设条款,修订污水排放规定,解决水环境问题。《条例》规定,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扩大使用透水铺装,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减轻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压力。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最高罚2万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城市桥梁、路灯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它悬挂物,或者依附于城市道路敷设管线、杆线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