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标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据了解,《实施细则》分为总则、明码标价规则、法律责任、附则等四个部分,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
总则部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码标价的概念,明码标价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等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别义务,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鼓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责。
明码标价规则部分,共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的要求,规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时间要求、标价方式要显著、应当标注不同交易条件及其对应的价格,标价的有效形式和主要内容,已完成销售的房源标价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信息变动要及时调整,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价格承诺要真实、准确、严谨等。
法律责任部分,共二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还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标示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附则部分,共一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和废止有关文件。
《实施细则》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经营者同时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分别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哪些信息应当明确标示?
《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
开发企业名称、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或套内建筑面积总价。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依法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行为监督电话12315、12345。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
房源具体区域位置、结构、户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及总价。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依法销售配套停车位的,应标明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行为监督电话12315、12345。
《实施细则》强调,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标价信息发生变动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调整后的标价。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