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通知明确,在2023年8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购房首付款,并可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此外,售房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