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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鼓励存量非住宅类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3-09-07 07:19:08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3部门印发《厦门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鼓励存量非住宅类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定,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新改建项目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3部门印发《厦门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鼓励存量非住宅类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定,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新改建项目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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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凡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在房屋安全和消防符合要求情况下,可申请改建(或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方案》规定,新改建项目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改建项目可按现状认定。租金价格按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改建项目应保持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仅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方案》规定,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改建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同一改建项目的房屋必须为单一主体产权。
 
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应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新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方案》明确,四种情况不能进行新改建项目:拟改建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项目;依法不得改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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