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
据了解,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
在总结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2024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制度。
根据安排,试运行要围绕三个方面的工作展开:
一是统一制证标准。要求各试点地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机关要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规范开展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切实做到照面规范、内容全面、数据真实。
二是建设信息平台。要求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设统分结合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检测、验收、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三是数据互联互通。要求各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量、实时归集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数据,将新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动态维护证书变更信息。实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跨省互通互认、数据互联共享。
为保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顺利推行,住建部还制定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
《规程》要求,统一电子证照标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规范电子证照的照面样式、内容、文件格式和业务元数据等,明确电子证照的应用规则,实现电子证照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电子证照的权威性。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和本规程要求,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对接工作,及时将已签发的电子证照文件(含电子印章)及业务信息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由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向各地提供跨地区、跨层级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相关数据接口应符合 GB/T 36906 的要求。
统一查询验证入口。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及微信小程序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证照的信息公开和查询验证服务,用户可通过网站查询或扫描照面二维码,实时读取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存证数据和最新状态,进行查询验证。未及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电子证照信息将不能被查询验证。
加强信息共享应用。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电子证照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规则,充分发挥电子证照的技术优势,最大限度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应加强相关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减少申请材料重复采集工作量,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各地要做好对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的政策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加强对电子证照的应用,并做好相关服务。
《规程》明确了电子证照业务流程。包括数据校验、生成证照业务数据、统一赋码、制作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颁发电子证照、信息归集等,具体业务流程如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