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修改意见。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单位,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钢筋加工生产单位,绿色建材提供单位,承担建筑施工相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工程担保的担保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适用《办法》。
根据《办法》,不良行为记录将载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记入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与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链接,实现交换共享、联动奖惩。各有关单位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金融活动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推送或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为严重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