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8月15日上午11点15分左右,湖北省公安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渣土股在城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有市民正在上海大道职校附近倾倒建筑(装修)垃圾,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渣土股立即联系城管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赶往现场,经执法人员了解,该倾倒地点并非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初步认定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成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随后执法人员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将随意倾倒的建筑(装修)垃圾进行清理,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下一步
公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加大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执法力度,针对频发路段、频发时段,重点布控,实行全方位、全时段的巡查管理,做到发现一起、立案一起、严厉处罚一起,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干净、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