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据“青岛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提到,无房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月提取公积金金额上限由700元提高至1400元。
无房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及房租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由2500元提高至3000元。
无房职工租赁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保障中心系统登记备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凭证,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房租。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是指未获得青岛市户籍或获得青岛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