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附件中(附件在下文)表示,为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提供便捷省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与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合作,推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的业务。因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制形成《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9日—8月15日。
意见反馈渠道分别是——
电子邮件:请填写《公开征求意见表》(在官网下载)并发送至cdhc_gj@163.com;
信函:请寄至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3号楼11楼1109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管理部(请在信封上注明“按月直付房租管理规定意见征集”);
联系电话:028-61889897。
附件全文如下——
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提供便捷省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与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合作,推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业务。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每月将提取金额直接划转至运营企业用于支付房租(以下简称按月直付房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缴存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企业集中运营面向社会公开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且运营企业已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可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授权办理按月直付房租业务。
二、申请条件
(一)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
(二)缴存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四)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成公积金〔2021〕43号)等相关规定。
三、申请时间
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渠道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或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签订《协议》。
五、申请材料
(一)线上办理
缴存人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办理,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申请信息的,缴存人无需提供材料;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无法查证婚姻信息的,缴存人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二)线下办理
缴存人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的,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婚姻证明材料原件;配偶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六、提取频次
每月可提取一次。《协议》生效后,缴存人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于每月约定提取日期将提取金额自动划转至运营企业指定账户。
七、提取额度
缴存人及其配偶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付租金,且不超过缴存人及其配偶账户可用余额。
八、《协议》生效及终止
(一)《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解除,按照《协议》具体约定的内容执行。
(二)若《协议》签订日期在约定提取日期之后的,从签约次月开始执行;夫妻双方以同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签约,默认按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执行。
(三)《协议》有效期内,缴存人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自助终止《协议》,或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终止《协议》。线下申请终止《协议》,可由配偶代办。
九、其他事项
(一)在每月约定提取日期前,缴存人应关注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若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付租金的,应及时向运营企业支付差额部分房租。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