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近日,温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对于广大购房者关心的“二手房”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等方面均有了新调整,进一步保障购房者权益。
其中,措施规定,在押房产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过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无需先还贷解押再办理过户,可以实现带抵押房产过户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步办理。
同时,为保障购房者权益,打击虚假广告,措施规定,实行委托销售的,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及时将委托销售合同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承销机构发布房地产项目代理销售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温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保障购房者“所见即所得”,避免实际交房情况与沙盘展示不一致。
此外,措施加大了对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2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40%。
此次措施还完善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调高并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中,双人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100万元,最低保底贷款额度调整至30万元;单人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65万元,最低保底贷款额度调整至20万元。调整贷款计算规则方面,贷款额度计算办法中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基数倍数由5倍调整至6倍,最高倍数由11倍调整至12倍,其他规则不变。
不仅如此,措施还提出,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温州市区(温州市区指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温州湾新区,下同。)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购置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在取得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后,将给予出售住房交易申报价格0.6%的财政补助(以住建部门网签买卖合同为准)。如购置新建商品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出售金额的,按新购商品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给予上述标准的财政补贴。
并且除享受申报价格0.6%的财政补贴外,市区购房者还可在换购新建商品住房时,叠加享受国家政策给予个人所得税退税1%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