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其中,工作指引表示,住宅;商务公寓;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城中村房屋;其他社会存量房屋等可以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工作指引明确,住房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社会存量房屋或者购买市场商品房等形式收储房源。通过租赁或者合作经营收储房源,属于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十年;属于产权明晰的社会存量房屋,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年。
此外,工作指引指出,使用财政资金将社会存量房屋筹集作为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区政府指定的筹集主体应当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筹集项目房源的租金水平或者购买价格水平进行评估。区政府指定的筹集主体参考评估结果与市场主体协商谈判、确定最终筹集价格后,组织编制筹集方案,明确筹集方式、房源类型、房源数量、筹集价格、供应对象等内容。
城中村房屋通过规模化品质化改造提升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本市城中村保障性住房规模化品质化改造提升项目审批规定实施改造。
据悉,该工作指引自2023年5月1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