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通知》提出,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认购协议》和《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由公积金审核通过后,支付至协议约定的房地产企业的监管账户中,确保购房职工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购房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合同的,购房职工提取的公积金从房地产收款账户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退回至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通知》明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注销、拨付资金环节,严格审核把关,涉及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在出具资金拨付通知单时,明确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退款部分,按照原路径退返的方式,确保资金退回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对违反承诺的房地产企业,配合公积金中心根据购房人和企业承诺及相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由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资金退回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环节,收到退款拨付通知单后,要进一步核查是否为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确认无误后,在收到拨付通知单原路径返还首付款,确保形成闭环。发现异常情形的,要及时向房产交易中心反馈,暂停返还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