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也就是说,“路边摊”不再全面禁止了!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深圳市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进行调整,亟需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的情况的对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需要梳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公安、水务、海事等部门各自领域内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厘清各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执法实践中产生主体不明、互相推诿、规定冲突的现象。为创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增加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规定,推动深圳走出一条符合超大型城市特点和规律的治理新路子,深圳市对现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有五章,分别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附则,共七十二条。
修订的《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加和细化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规定。
“路边摊”,曾经是城市的一道“民生风景”,不仅物美价廉,受市民欢迎,而且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增收问题。但是,因占道经营影响交通、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为了“还路于民”,“路边摊”一度被取缔。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条例》“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规定。当然,对于“路边摊”也不是一松了之。《条例》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堆放、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城市道路挖掘,是市民十分关注的问题。《条例》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动占用同一空间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项目统一安排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未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安全、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建筑垃圾的运输,也是老百姓头疼的问题,《条例》规定,车辆运载建筑废弃物、泥土、沙石、水泥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违反第一款规定,污染城市道路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按照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二款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按照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
为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乱象,《条例》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经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户外广告设施。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户外LED电子大屏也渐成广告传媒界的热宠,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光源、噪音等污染问题。《条例》明确,设置带有光源、声音、反光材料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要求,控制光源亮度、声音分贝、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时间。违反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关于城市照明,《条例》规定,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要求,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对于建筑施工的管理,《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