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帮助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4月26日,淄博市出台《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
《办法》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条件、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管理和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积极支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扩大制度的普惠性。
《办法》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在本市有稳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年满18周岁,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根据其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淄博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可在10% —24%范围内自主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本市购买家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等因素挂钩,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挂钩倍数为缴存余额的10倍,连续缴存满24个月及以上的挂钩倍数为缴存余额的15倍,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60万元。(记者 崔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