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缴存人购买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通知》自2023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根据要求,缴存人购买合肥市(含四县一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不超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金额。
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该套房屋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如缴存人退房,开发企业及缴存人应及时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具体办理时,缴存人应将该套房屋除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首付款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缴存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认真阅读并填写《委托书》,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完结后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委托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大数据核查为准,如核查无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需要注意,缴存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可通过皖事通线上查询或打印;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记者 余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