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广州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期间全市共筹建60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目标。
这个目标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
在经过去年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后,日前,广州市印发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该通知显示两个实施细则,一是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一是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实施日期从2023年4月17日起,失效日期为2028年4月17日。
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至30%
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的上述实施细则中,公布了相关实施工程的支持政策。
对于已批(含土地已出让的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工业用地,可调整用地控制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简称“双控指标”),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新批工业用地项目,用地权属人可根据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申请不高于双控指标要求的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用途原为非居住用地需变更用途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报人可按照土地用途变更的规定,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批准文件获得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两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都可以采取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方式;同时,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规定享受相关土地、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提出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
不得单独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
实施细则对两种项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都提出了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
例如,在确权登记方面,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而企事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以栋为最小单元办理产权登记。附记栏注“本物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栋为最小单元整体确权、整体转让,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对于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对于企事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有剩余房源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出租。
两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均按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