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南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南昌市决定:在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推行房票安置,自5月11日起实施。
据了解,房票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安置,就是被征收人在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将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市场化安置方式。
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房票使用人限定为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据介绍,南昌市将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不含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
南昌市对购房补助作出明确规定,在本市城区(不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的,给予10%的购房补助;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使用的,给予8%的购房补助;第7个月至12个月内使用的,给予5%的购房补助。
并规定,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南昌市对房票使用期限作出规定,自出票之日起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使用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单张房票不能拆分使用,被征收人应将房票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平等对待房票使用人和其他购房人。
南昌市明确规定,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追缴已取得利益,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