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将“拆迁”改为“搬迁”;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征收前期工作、宅基地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8条。
《管理办法》最大亮点,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废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各项补偿方案、标准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
《管理办法》规定了补偿方式。明确,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应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管理办法》规范了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确定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规范了补偿和奖励费的主要科目。规定项目补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安置房建安总成本和货币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
统一了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标准。明确了四种认定和五种不予认定的情形,规定了认定的程序。
明确了宅基地超面积补偿政策。规定,1982 年之前一户 一宅超出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及对因合法继承等形成一户多宅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50%予以货币补偿。
《管理办法》明确了安置方式,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强化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为期房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本着“限高、扩中、托底”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安置面积。对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对宅基地面积低于宅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
《管理办法》弥补了政策空缺,增加非住宅房屋补偿。针对北京市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政策空缺的问题,《管理办法》设立专章,规定以货币补偿为主,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要结合用途、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