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又一有意之举。在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高质量发展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集中建设”这一新型建造组织管理模式的新特点新要求。
推行新模式,创新实践“四分离”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是按照“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原则,构建的集中建设管理和运行工作机制,推行的是“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建设模式。新模式不再延续“谁投资、谁建设、谁监管、谁使用”的组织模式,通过对工作内容和职责细化再分配,使权力职责及工作界面有效分离,实施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以解决项目建设质量不够高、手续有缺失、超概、权力过于集中和缺少监督等问题。
通过试点培育实践,到全域推进创新发展,逐步凸显了新模式“四分离”的现实价值和深远意义。一是投资决策“归口管”。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时,对项目是否实施集中建设,以及相关建设事宜都给予明确和要求。财政部门对财政可承受能力、预算等审核把关。二是集中监管“在行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财务活动实施监管,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后评价”等,会同相关单位形成合力,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行为的监管,协调和研究解决集中建设中重大事项,加强工作研究和引领。三是建设使用“重谋划”。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前置事项的办理,并按程序报批,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参与过程沟通协调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移交等工作。四是实施过程“专业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行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工程组织建设职能,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好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把握新特点,稳中求进“促发展”
新型建造组织管理模式,突出的特点在于实现项目建设集中,通过四权分离、专业化运作,达到规范严控的目标和预期,也是集中建设成败关键所在。首先,“集中”是前提。《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要求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进专业的机构平台,实施集中建设。其次,“分离”是手段,是推行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制度设计的初衷,新模式不再是建设方“管全程、管全域、管所有”的局面,而是推行“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各管一段,相互分离、互相监督的建设组织管理模式。此外,“专业”是保证。新模式真正诠释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有了“专业化”的团队和平台,使项目决策更具“科学化”,工程监管更具“规范化”,工程建设更具“节约化”。最后,“严控”是目的。集中建设是由政府确定实施单位,履行工程建设单位职责,按照“两个确保”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项目质量,规范操作、规避风险,实现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全程留痕”“无死角监管”,高品质高质量高标准建设。
遵循新要求,多策并举“见真章”
如何适应新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需要认真对照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的新要求。
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高质量发展,首先,要在进一步健全机制机构上“求长效”。搭建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四梁八柱”是关键,没有长效的机制和稳固的机构作保障,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机构等,形成定期会商研判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作领导和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要在进一步完善制度上“求实效”。在广泛调查研究、试点培育实践基础上,制订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保证集中建设工作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推进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督查内容,加强调研督导、检查巡查、绩效考评等,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和良好的作风,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高质量健康发展。同时,还要在进一步提升效能上“求成效”。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模式已成为全省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成为我省新发展理念的组成部分,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保障手段和方法,要严于贯彻执行,就是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集中建设蔚然成风,以当表率、作示范、走在前的果敢担当,真抓实干,跑出“加速度”,打造“新亮点”,建设一批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平安工程,廉洁工程,满意工程,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集建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