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二批)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推出第二批五个方面32条惠企利民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继2022年12月推出22条助企纾困措施之后,在“减环节”“减时限”“优流程”的基础上,覆盖市场主体关注的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和批后管理、土地出让金计收规则、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不动产登记等板块,推出的更多创新举措。
亮点一:提升规划资源审批服务效率
以往,在土地供应前,需要用地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结案,先行对征地补偿、税费缴交、产权注销等情况进行核查取得用地结案报告。另外,用地单位一般在供地后才能获取用地红线矢量文件。
对此,《若干措施》进行了优化,一是取消用地结案审批事项,二是供地前提供用地红线矢量文件,从而减少用地单位跑动次数和时间成本。
《若干措施》还提出,分类简化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调整流程。在符合规划条件前提下,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在同一用地类型(中类)内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跨用地类型(中类)调整的,无需重新申领规划条件。
明确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缴土地出让金。将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由以往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调整为规划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在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后即可办理土地出让金核实(即土地核验)、补缴土地出让金,不需要等到完成房屋建筑面积实测后,可为建设单位节省90-120个工作日。
同时,通过试行验登合一、扩大“互联网+不动产登记+N”服务范围、非自然人可以通过微信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举措,将进一步做到减事项、优流程。
亮点二:积极扶持实体经济发展
如何降成本、优配建?《若干措施》提出了三个思路。一是支持新型产业用地供应、优化出让起始价拟定方式。
例如,扶持的产业类型增加旅游业用地和新型娱乐用地;出让起始价格可按两种方式评估后综合拟定,即在原有的“按照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基础上,增加了“按照项目规划用途市场评估地价”拟定方式,有利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项目落地。
二是扩大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出让金补缴标准适用范围。调整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计容部分建筑面积的,均按核定出让金的50%计收补缴的出让金,减低了企业用地成本,鼓励营利性科研设计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是支持工业企业按实际需求配置停车泊位。强调刚弹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响应工业企业具体诉求。
亮点三:积极支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若干措施》还推动解决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一方面,优化空中连廊和地下连接体供应方式。另一方面,降低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收比例。
参照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标准,明确地下空间负一层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10%、负二层按5%计收,负三层及以下不收。
同时,优化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缴交流程。以往,地下空间须一次性计收土地出让金。优化后,允许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和确权登记需求,按单个或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定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计收土地出让金。
亮点四:积极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伴随着城市经济发展,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加,“停车难”也成为众多车主的头疼难题。因此,推进停车场项目落地建设成为《若干措施》的重点之一。
具体来看,《若干措施》明确新建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次,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还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审批流程将得到优化。比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学校、幼儿园利用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公共停车设施,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以及建筑物超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
亮点五:提升人居生活品质
为了进一步保民生、促发展,《若干措施》明确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扩、加、改建或者拆除重建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以往,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拆除重建需按拆除重建前后的市场价差计收出让金。
优化后,拆除重建或者扩建、加建、改建,但未改变房屋用途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无需补缴出让金,如有增加建筑面积则只计收增加部分的出让金。
前述房屋属个人住宅的,增加的建筑面积的出让金计收标准,由以往的“按市场评估地价计收”,调整为按受理补办出让手续申请时房屋所在地段住宅用途基准地价的40%计收出让金。
另外,鼓励建设“未来社区”“健康住宅”。为满足“后疫情时代”的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出让用地,鼓励住宅项目配置主景观阳台等半开敞空间,将半开敞空间的半计容面积上限由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15%提升至20%,满足开敞率不低于50%的主景观阳台不限制进深。
其次,明确已享受自用优惠的建筑面积可按原优惠标准补缴出让金;同时,将用地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与小业主办房产证脱钩,即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均可享受“证缴分离”政策。
亮点六:保障用地单位权益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用地单位的权益,成为此次《若干措施》的一大亮点。
具体而言,一是优化因政府原因调减或因公共利益收地的规划建设量补偿方式;二是允许已供应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调整土地出让金时进行年限修正;三是明确拆迁安置用房的出让金按项目立项批文时点计收;四是进一步区分处理历史上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建筑面积的用地项目计收地价评估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