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多次与公司、法院进行协商,最终法院同意从冻结账户中划转部分资金用于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2023年3月,通过法院划转的35万余元全部分配至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上,顺利完成追缴工作。下一步,宜昌公积金中心将继续加大追缴力度,为民解忧,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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