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开发企业有4种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违规违约线索转主管部门处置;合作银行或监管银行存在4种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约谈涉事合作银行、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将其违规违约线索提请主管部门移交银行监管部门,由银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据了解,《实施细则》从适用范围、工作分工、招标确定合作银行、监管账户开立及公示、签订三方协议、房价款交存、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使用、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账户变更、冲正处理、退款处理、解除监管、监管系统与信息数据管理、违规违约行为处置、附则等十七个方面,制定了55条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收款账户。购房人交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购房价款应当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预签约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打印定金交款通知书和房价款交款通知书,协助购房人分别将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付款通过专用POS 机、转账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购房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打印定金交款通知书和房价款交款通知书,查询本人房价款入账情况。
《实施细则》规定,存入监管账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和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是监管账户中保障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是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款、设备款、施工进度款、监理费、不可预见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借(贷)款的 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税金、支付营销费用及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开发企业可按照主体结构 1/3、主体结构 2/3、 结构封顶、外立面完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等节点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
主体结构达到1/3的,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35%;主体结构达到2/3的,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55%;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75%;外立面完工的,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0% 规划验收的,累计使用金额不超过监管额度的85%;竣工验收的,累计使用金额不超过监管额度的95%,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累计使用金额不超过监管额度的100%。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5%。
《实施细则》规定,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违规违约线索转主管部门处置:
1.未按照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的;2.未按照规定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3.未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相关手续的;4.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被集团公司抽调的。
合作银行或监管银行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约谈涉事合作银行、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将其违规违约线索提请主管部门移交银行监管部门,由银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的、未及时拨付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擅自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的;2.未按照本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达到信息系统共享标准的,或共享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全面的;3.未按照本规定或者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对监管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4.通过加设印章、增设其他机构的审批流程擅自限制开发企业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
《实施细则》明确,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