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支持力度,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
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家庭养育子女情况,确定提取最高限额: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3000元/月(夫妻双方应均为缴存职工,下同);在海口、三亚以外其他市县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2400元/月。
在海南省租赁住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分市县最高提取限额为每人9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1800元/月。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上述最高提取限额基础上增加300元/月。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海南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海南省工作所在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本人及其配偶在海南省同一市县工作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一套租赁住房房租。
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方式约定提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月方式约定提取。约定提取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且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也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
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方式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申请年度实际租金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