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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获6项扶持政策

2023-03-24 07:41:23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3月23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绿色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信用、财政、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将获得6项扶持政策。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3月23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绿色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信用、财政、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将获得6项扶持政策。
 
 
《条例》从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就推动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制定了41条规定。
 
《条例》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改造、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都要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县以上中心城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在运行与改造方面,《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指标、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售楼现场予以明示。
 
要求,全面推行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核查与必要的检测,评定建筑能效等级,并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纳入绿色改造计划,改造应当同步安装与本省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能耗监测装置。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改造后节约能耗产生的收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实施绿色改造,全面提升既有建筑的综合性能。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利用可再生能源。
 
在引导与激励方面,《条例》明确,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实行六项扶持政策:
 
1.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可按建筑面积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其房屋契税征收基数按购房合同总价款扣除全装修成本后计取,并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各类保证金时,可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或者超低能耗建筑商品房,贷款额度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
 
3.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通过绿色通道,依法提供审批、审核、审查等相关事项快捷服务。对参与建设的开发和施工单位,可优先办理资质升级、延期、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
 
4.鼓励金融机构向绿色建筑产业提供一系列用于项目投资、建材生产、工程设计、施工、改造和消费等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依据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建筑能耗水平或装配率在融资额度、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差异化服务;
 
5.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等项目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并将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作为其必备条件;
 
6.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要求或者明示、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将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一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进行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图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审查机构一年以内不得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绿色施工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绿色施工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检测和能效评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评估机构,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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