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调整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同时,已完成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注销合同备案的,所涉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常州市调整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明确规定:
●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新建商品住房可按栋申领预售许可证。
●已完成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注销合同备案的,所涉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
●“商品住房项目在价格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需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