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提出将根据各地近三年累计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确定排名前十的县(市、区)为“建筑之乡”,实施动态管理。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方面,赋予“建筑之乡”与设区市同等审批权限。
据悉,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根据通知,“建筑之乡”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等方面被赋予与设区市同等权限。在城乡建设品质提升样板工程、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申报方面也将得到优先安排。
此次发布的十条措施,旨在进一步加快构建福建省建筑业新发展格局,除了将大力发展“建筑之乡”外,还将对开展省外优质工程认定、支持企业拓展业务领域、推动建筑业招商等工作予以政策支持。如,支持福建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
对于各地确定的重点省外招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承建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福建急需专业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所涉资质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资质审批手续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