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以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为关键,坚决守住城乡建设领域安全底线。守住安全底线,需要通过立法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进相关标准规范编制等,以此建设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本月,浙江省、湖北省、山西省三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治支撑,同时将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强调“社会参与”
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过程中,聚焦安全生产管理重点难点,将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了部门监管职责,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有效提高了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条例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条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增强可操作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9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此外,对于经营高空、高速等具有高风险的新兴行业项目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检查。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单设“社会参与”章节,推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提出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等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浙里办”、12345热线等途径向监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条例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或者民事公益诉讼。省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协同治理。
坚持“三管三必须”
完善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
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于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三管三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规定对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和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政府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
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直接责任;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规定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明确其职责和任职条件,强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权;强化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重点场所等安全管理责任。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日常对房屋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新增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强化其法定义务。
细化安全责任义务
增设行政处罚约束性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细化上位法原则性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固化了成功的实践经验及有效措施。同时,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
围绕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增加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外包队伍和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围绕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新增并补充完善了建筑施工、燃气、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者出借资质;村(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条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等。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止”的现象,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事项增多、处罚方式更严、惩处力度加大。严格贯彻落实“严惩重罚”,不仅细化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还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约束性规定等有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