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有关内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住房租赁企业应在绵阳市范围内,选择一家与绵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市住房租赁系统”)对接的银行,设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透支,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不得开通具有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同时,要在该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承接监管账户释放的资金。
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监管账户时,应与银行签订《绵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按要求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程序。监管银行向市住房租赁系统推送监管账户信息后,根据市住房租赁系统推送的企业备案信息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住房租赁资金实施日常监管。监管银行应当实时向市住房租赁系统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房源发布平台、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设立监管账户的企业名单及其监管账户信息在市住房租赁系统公布。
监管账户和用于承接监管账户释放资金的结算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企业因注册地变化、监管银行机构变更、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等确需变更的,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同步将原账户内资金转移至新账户,监管账户变更后应立即向社会公示新账户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业务终止,需注销监管账户的,应将监管账户资金所涉及的住房租赁合同执行完毕后办理注销,如住房租赁合同未履行完毕,不得办理销户手续。监管账户注销后,监管银行应当将注销情况及时推送至市住房租赁系统。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该办法通过监管账户进行收付租金、押金。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承租人或其代付人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银行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的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对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的住房租赁合同,自租赁期起始日满一个月起,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租金少于三个月(含)、押金少于一个月(含)的住房租赁合同,租金和押金入账后次日释放。
来源:住建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