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2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在武汉市住房限购区域购房的居民家庭可新增一个购房资格,在非限购区域拥有的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认定套数,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可实行购房资格“承诺办、容缺办”。
●结合房价和新房库存情况动态调整住房限购范围
●在武汉市住房限购区域购房的居民家庭可新增一个购房资格
●在非限购区域拥有的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认定套数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可实行购房资格“承诺办、容缺办”。
●优化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条件
●新出让住宅项目原则上不附带宗地范围以外的建设义务
《政策措施》从强化供给侧保障、加快扩大有效需求、支持困难行业发展、推动企业加快发展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六条具体措施。
《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提高亩均投资强度,结合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差异化需求,精准实施混合用地出让、容积率提升、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绿化率区域统筹等政策。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政策措施》要求,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消费,结合房价和新房库存情况动态调整住房限购范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武汉市住房限购区域购房的居民家庭可新增一个购房资格,在非限购区域拥有的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认定套数,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可实行购房资格“承诺办、容缺办”。
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在重点监管资金中增加“项目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二进度”拨付节点。
优化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增加申请预售许可次数,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小于栋。
在保证城市功能和品质的前提下,新出让住宅项目原则上不附带宗地范围以外的建设义务;宗地范围以内,因落实城市规划确需由竞得企业代建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等,除政策明确规定须无偿移交的以外,其他建成后原则上按照成本价进行有偿回购。
《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维权救济制度,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指导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纠纷。持续加大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
《政策措施》明确,对武汉市在沪深北交易所新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武汉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对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票据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政策措施》规定,2023年,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1月份租金、缓收2-4月份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