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评选工作。提出,“十四五”期间,建设30个左右文化禀赋和旅游资源丰富、产业链深度融合和协同互补、发展机制健全的融合发展示范区。
《通知》聚焦融合发展示范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以产业发展要素为主线,结合当前产业发展实际,就如何更好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提出建设主要任务、工作机制和政策扶持措施。
要求依托县级行政区,建立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区、市)相关部门、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和申报主体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区域协同发展机制。
以产业发展要素为主线。从建立健全协同发展机制、推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业态融合创新发展、完善发展政策环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5方面,对建设融合发展示范区的主要任务进行分解。
综合考量各地需求。既可依托1个县级行政区申报建设;又创新性考虑到确有需要且有一定基础,可以同一地级行政区内2-3个县级行政区或跨地级行政区、跨省(区、市)联合申报建设。
坚持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给予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1-3年建设期限,列入名单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先期制定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列入名单1年及以上的,可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建设发展实际,在建设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
据了解,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采取自愿申报、统筹确定方式。
《通知》明确,对已命名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列入建设名单且处在建设期内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鼓励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先行先试,并给予四项政策扶持:
一是统筹相关资金和政府投资工具,支持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的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二是支持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纳入地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项目合理用地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旅游产业。
三是鼓励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合理利用老旧厂房(包含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在不改变主体结构、保障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发展国家支持的文化产业、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空间。推动落实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