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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实施“红黄黑榜”制度

2022-12-23 07:33:00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诚信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充分掌握信息、综合研判诚信管理行为的基础上,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市场主体采取“红黄黑榜”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认定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诚信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充分掌握信息、综合研判诚信管理行为的基础上,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市场主体采取“红黄黑榜”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认定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采集、认定和披露、激励与惩戒、信用修复、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共27条。
 
据了解,诚信制度管理主要是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披露、应用及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其他信用行为信息。
 
《管理办法》规定,在充分掌握信息、综合研判诚信管理行为的基础上,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市场主体采取“红黄黑榜” 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认定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县级及以上责任部门视情节将符合“红榜”的市场主体认定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守信激励对象;符合“黄榜”的市场主体认定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
 
失信重点关注对象;符合“黑榜”的市场主体认定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对象。
 
《管理办法》对激励与惩戒作出明确规定,各级责任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守信激励对象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守信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优良信用信息;2.在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相关事项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3.在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领域的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4.在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5.适当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检频次;6.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责任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失信重点关注对象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1.在日常监管中,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监督抽查;2.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 年版)》等文件规定,对严重失信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1.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2.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排污许可证;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依法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4.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依法暂停项目审批;5.不适用告知承诺;6.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7.限制适用政策性支持等优惠措施;8.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管理办法》发布了 “红榜”“黄榜”“黑榜”行为目录。
 
一、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一、二项为基本条件,三、四、五、六、七项满足一项即可)的列入“红榜”名单:
 
1.从本办法出台之日起,近 1 年内未有应公开的失信行为记录;2.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3.因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4.乡镇生活污水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5.响应政府号召,参加抢险救灾的;6.运营维护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项考核指标每月均可达到省厅考核要求(按认定期上一次考核周期情况为准)的;7.其他经认定可列入“红榜”名单的。
 
二、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信息之一的列入“黄榜”名单:
 
1.污泥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未按照要求开展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2.修改、伪造运营维护资料,未造成重大影响的;3.建成后的项目转交第三方运维,对第三方运维不承担责任的;4.项目任意一次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低于 60 分的;5.认定周期内,对绩效评价、通报、审计等提出的问题累计 3 次整改不及时,且相关市场主体负主要责任的;6.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运维不及时,未按照要求运维,未造成重大影响的;7.不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主要包括工作考核、问题整改、绩效评价等)的;8.被行政通报列为负面案例或受到行政处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9.市(州)及以上媒体报道负面消息,未造成重大影响,且相关市场主体负主要责任的。
 
三、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信息之一的列入“黑榜”名单: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3.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4.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5.被依法予以关闭且被吊销有关证照的; 6.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7.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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