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权益,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明确,“无故或者以合同纠纷、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四种行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相关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黑名单”管理。
《通知》明确,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1.无故或者以合同纠纷、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2万元,或者欠薪人数超过10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且拒不整改的;
2.发生群体性讨薪事件后,不积极处置,拖延、敷衍、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置,导致讨薪事件恶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且处置不及时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通知》规定,发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作《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责任企业。
《通知》规定,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农民工欠薪矛盾高发的阶段性特点,市住建委在每年4月集中通报1次;针对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欠薪事件,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开展专项通报。
《通知》规定,自通报之日起,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企业惩戒措施按以下标准执行:
1.根据国家、本市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提高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
2.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0号)规定,责任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在公布的1个月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
3.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扣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并认定不良信用信息等级。
《通知》要求,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黑名单”通报批评的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开展工地实名制管理、市场承发包行为巡查等监督管理时,提高检查频次和检查范围,加强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