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发布,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
●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每户居民自建房的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
据了解,2020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自建房重特大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自建房违法违规扩改建、住改商现象比较普遍,监管严重缺失,自建房质量差、集中老化,监管体制机制不顺。因此,亟需出台一部法律来填补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立法空白”。今年长沙望城“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更是成为此次立法行动的“催化剂”。为此,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规定》。
《规定》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平台监管、房屋安全责任、房屋竣工验收、安全鉴定、安全排查、危房处置、公民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规定》规定,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规定》规定,居民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经过设计的居民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规定,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除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每户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具体人数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经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调整至符合规定;居民自建房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规定》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自接到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的,责令停止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违反国家、省有关禁止性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