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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

2022-12-07 06:57:30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规范住房租赁行为,要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日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规范住房租赁行为,要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
 
 
●禁止违反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赚取租金差价;不得为禁止出租、转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
 
《条例》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住房租赁经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六十六条。
 
《条例》要求,通过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利用已有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及将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在出租与承租方面,《条例》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六项规定:1.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2.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3.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4.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5.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6.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特别强调,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在住房租赁经营方面,《条例》规定,实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信息发布者,由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的措施。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部分,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部分,应当存入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条例》要求,针对不同层次需求,建设住宅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备案的租赁价格,并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收取;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在服务与监督方面,《条例》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租赁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信息查询、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等服务,并向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为其批量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网上签约的,无需另行办理登记备案。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出租人、承租人信用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依法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在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招投标、融资授信、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违反条例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没收。
 
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承租人转租、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要求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租赁价格备案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取的租金或者押金不符合要求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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