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头部建筑业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优秀建筑企业的认定工作。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是对安徽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的认定,认定的企业应达到省内建筑业各类各行业的领先水平。认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上应与全省建筑业产值保持匹配。
根据办法,申报认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企业在认定周期内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含已竣工)有代表安徽省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艺能力的成果项目;重视并积极投入新型建筑工业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企业重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项目管理中的综合运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并有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等。
企业在认定周期范围内,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管理层人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被有关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列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联合惩戒名单内的,不得认定为“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结果综合应用于省及各市房建市政、公路及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工程建设市场和招标投标市场日常监管活动。
此外,认定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发现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经查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