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成都市水务局获悉,为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全面构建以安全为底线的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体系,市水务局印发了《成都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中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等)的施工安全监督。
《办法》指出,将形成三种监督方式:监督机构以巡查、随机检查、暗访抽查为主的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和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机构以抽查为主的方式,委派2名及以上持有效工作证件的监督人员对登记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监督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不少于2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监督人员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此外,《办法》指出,对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应增加抽查次数;对施工安全监督期发生过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应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监督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针对不同情况,《办法》明确,对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达到责任追究标准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事故隐患,应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形成书面检查意见,必要时抄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涉嫌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同时,《办法》指出,除对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工程项目进行相应惩罚,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表彰奖励或信用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