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网站24日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光伏电站奖励标准0.1元/千瓦时,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学校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12元/千瓦时,其他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05元/千瓦时;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奖励标准0.3元/千瓦时。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是海上风电,包括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在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建设并在本市消纳的海上风电项目。
二是常规光伏项目,其中包括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项目。
三是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包括光伏建筑以及光伏隔音屏。
四是上海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
《办法》还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具体来看,
第一,对企业投资的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对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小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不再奖励。
第二,对企业投资的常规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发电量或上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度电奖励。执行非居民用户电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上网电量,其他常规光伏项目奖励发电量。当项目发电量利用小时达到6050小时或者奖励期满5年,奖励结束。
第三,对企业投资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度电奖励,奖励期5年。
第四,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支持方式另行制定。
第五,已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方式中的一项给予支持。
第六,鼓励各区根据各自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奖励标准方面,《办法》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制定差异化标准。
第一,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奖励标准为500元/千瓦。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常规光伏项目,光伏电站奖励标准0.1元/千瓦时,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学校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12元/千瓦时,其他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05元/千瓦时。
第三,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奖励标准0.3元/千瓦时。
第四,根据市场成本和国家政策变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同时,《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22-2026年投产发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