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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2022-11-23 07:58:31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
 
 
划重点:

●严禁通过“借用”未受益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等方式,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

●严禁脱离项目实际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调整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

●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

●TOT项目不得由本级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搞“自我循环”。
 
《通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对于属于公共服务领域、需求长期稳定、回报机制清晰、收益水平合理、具有运营内容的项目,可采用PPP模式实施,优先实施具有强运营属性、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项目。探索开展绿色治理(ESG)评价。
 
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严守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严禁通过“借用”未受益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等方式,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严禁脱离项目实际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调整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
 
《通知》要求,推动项目规范运作。保障社会资本充分竞争,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资参与PPP项目,不得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规范存量资产转让项目运作。TOT项目不得由本级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搞“自我循环”,不得通过将无经营性收益的公益性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分年安排财政资金支付资产转让成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
 
完善项目绩效管理,将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按效付费的重要依据,强化对社会资本的激励约束;强化项目履约管理,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挪用;政府方应带头诚信履约,不得以拖延竣工验收时间、延迟绩效考核等方式,拖欠政府付费。
 
《通知》要求,严防隐性债务风险,加强项目合同审核,加强项目执行信息复核,规范项目预算管理;保障项目阳光运行,推动项目信息公开,强化财政承受能力动态监测,强化信息公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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