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11月21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等十四部门印发《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营地建设和运营。要求丰富旅游休闲产品供给,有序引导露营旅游休闲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划重点:
●科学布局营地建设,保障各类营地供给,合理安排营地空间和配套设施。
●鼓励各地用好相关政策,支持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
●鼓励城市公园利用空闲地、草坪区或林下空间划定非住宿帐篷区域。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上老旧厂房(包含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用于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综合运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停车场、厕所、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水、排污、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营地建设和运营。
据了解,《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组织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规划布局、扩大服务供给、提升产品服务品质、加强标准引领、推动全产业链发展、规范管理经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宣传推广、引导文明露营”等九项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任务。
《指导意见》要求,科学布局营地建设,保障各类营地供给,合理安排营地空间和配套设施,涉及空间的主要内容统筹纳入详细规划。结合国家旅游风景道、国家步道体系、体育公园等建设,构建全国营地服务网络体系。营地选址应当科学合理、注意安全,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洪涝、山洪、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和危险野生动植物活动区域。
《指导意见》鼓励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公共营地。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各类空间建设公共营地,提升公共营地建设水平和服务品质。鼓励各地用好相关政策,支持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在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探索支持在转型退出的高尔夫球场、乡村民宿等项目基础上发展露营旅游休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环城游憩带、郊野公园、体育公园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提供露营服务。鼓励城市公园利用空闲地、草坪区或林下空间划定非住宿帐篷区域,供群众休闲活动使用。同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指导意见》强调,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上老旧厂房(包含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在不改变老旧厂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后,用于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转用、征收、供应手续。支持依法依规以划拨使用等方式保障非经营性公共营地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