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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挖掘国有企业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2-11-20 07:46:47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要求,挖掘国有企业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精选适宜土地房产,集中改建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与闲置保障性住房盘活有机结合,依法依规推动各区闲置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一类一策”原则,分别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商品住房。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要求,挖掘国有企业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精选适宜土地房产,集中改建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与闲置保障性住房盘活有机结合,依法依规推动各区闲置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一类一策”原则,分别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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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从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统筹用好存量资产盘活方式、强化盘活存量资产政策保障、用好回收资金增加有效投资、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组织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4条举措。
 
《措施》明确了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方向。
 
在重点领域方面,一是梳理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可以盘活的存量资产,重点盘活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二是聚焦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进园区等领域,统筹盘活轨道交通上盖、搬迁企业原厂区、老旧小区改造、污水处理厂下沉、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三是筛选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特别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闲置土地房产,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
 
在重点区域方面,一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及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支持滨海新区及其各开发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推动武清区、西青区、河西区等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区域,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三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
 
在重点企业方面,对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国有企业要坚持示范带动,集中精力优先盘活闲置面积大、代表性强的土地房产。积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的国有企业,通过参与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引进产业项目落地、培育康养项目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减少存量债务,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支持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本市国有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措施》要求,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有条件的区合理利用财政承受能力空间,通过PPP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储备一批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领域具有一定收益、投资回报机制明确的项目。
 
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鼓励国有企业用活用好城市更新支持政策,主动对接城市更新责任主体谋划实施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鼓励国有企业与所在区或相关企业联动开发一批“TOD+”项目,重点推动轨道交通双林车辆段、梨园头车辆段等TOD试点。
 
挖掘国有企业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精选适宜土地房产,集中改建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与闲置保障性住房盘活有机结合,依法依规推动各区闲置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一类一策”原则,分别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商品住房。鼓励支持闲置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存量资源加快出租转让,改造开发以实现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等新功能。
 
《措施》要求,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以成本监审为依据,依法依规按程序适时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以及水利工程水价。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
 
《措施》要求,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鼓励盘活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优先投向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及本市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支持纳入本市重点项目清单,加强服务推动,优化审批流程,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
 
《措施》要求,严格落实法律、财务、评估、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中介机构等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的专业机构,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依法追责。
 
对轨道交通、污水处理等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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