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11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要求,2023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上年度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年度重点监测评价重点:
●确定发展目标,推进计划完成情况
●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支持政策情况
●严格监督管理情况
●取得工作成效情况
据了解,年度监测评价主要围绕确定发展目标,推进计划完成、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支持政策、严格监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扣分项等五个方面的19项内容进行。
年度监测评价内容,包括:
已开工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占本地区“十四五”建设目标数的比例2022、2023、2024、2025年末应分别不低于40%、60%、80%和100%。
已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占累计已竣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达到90%。
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完成投资占当年计划完成投资的比例达到100%及以上。
累计发放认定书的项目数占累计纳入年度计划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100%。
纳入年度计划且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已落实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比例达到100%。
纳入年度计划且已投入运营的利用非居住土地和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已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的项目比例达到100%。
获得信贷、REITs、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数占需要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100%。
已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房屋套(间)数占现有符合规定的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总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00%。
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占纳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间)数比例达到100%。
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项目占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100%。
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满意度在70%以上,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满意度在90%以上。
《通知》明确,出现《意见》禁止的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情况的,每例扣5分;出现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每次扣5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现负面舆情的,每次扣5分。
《通知》要求,年度监测评价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方面取得实实在在进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