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10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要求,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推进,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改造规模、节奏、时序,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改造。
《通知》要求,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本省份和城市(县)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严禁普查评估走过场,违法出具失实报告。
要科学推进,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改造规模、节奏、时序,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系统谋划各类管道更新改造工作,确保整体协同。严禁以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为名,随意破坏老建筑、砍伐老树等。
要加快建立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精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健全快速审批机制。
要规范施工,推动片区内各类管道协同改造,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造成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坚决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当不慎操作破坏燃气等管道引发事故,坚决防止过度或不必要的“破墙打洞”。完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事中事后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抽检巡检、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等机制。结合更新改造加快完善管道设施运维养护长效机制,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健全应急抢险机制。
《通知》要求,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建立“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改造解决问题”的机制。要加强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桥梁改造建设、综合管廊建设等项目的协同精准,补短板、强弱项。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水平,不应收取惩罚性费用。应对燃气等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到的占道施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予以减免。
要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对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施,完善燃气等管道监管系统。鼓励将燃气等管道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等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加强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结合更新改造,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结合更新改造,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完善准入条件,设立清出机制。推进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结合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加快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