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10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等五部门下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决定,实施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
《通知》决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