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日前,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湖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新建居住小区) 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等“四同步”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实施办法》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明确要求:
在规划布局方面,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本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项建筑面积应当满足老年人需要,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
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落实社区生活圈规划要求,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养老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城镇居住区规划的服务半径,结合实际分区分级规划设置、集中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于建筑物低层,以在建筑的一层、二层设置为宜,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坡道;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在设计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
在竣工验收方面,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材料环保,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实施办法》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提出了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在保证公共服务性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普惠养老服务。
实施“公建民营”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打破单纯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运营企业、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否则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收回相关设施、终止相关协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到2022年,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指标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已经纳入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自2022年开始起正式参与评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