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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2022-08-03 06:58:58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明确,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强调,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明确,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强调,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住建部图
 
《意见》要求,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要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意见》强调,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要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意见》强调,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严肃评标纪律,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要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规范隔夜评标管理。
 
《意见》要求,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健全信用体系,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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