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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2022-06-25 07:20:40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安徽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通知》要求,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日前,安徽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通知》要求,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
 

《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实行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用工实名登记。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实名制登记制度不落实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2.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凡未设立专用账户或开设专用账户但未使用及专用账户资金未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3.人工费分账制度。建设单位要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凡人工费分账制度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给予罚款等处罚;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严禁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资款打入分包企业账户。对违反代发制度的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5.工资保证金制度。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当地人社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账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6.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代发,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涉及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对拒不先行清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7.维权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规定事项,并每月公示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对违反维权公示制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通知》要求,分级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对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严格惩戒措施;强化源头管控,要严格建设资金审核,严格工程价款结算,严格垫资建设管控,严格实行工程担保,严格规范发承包行为,严格质量保证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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