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同城化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整合形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调整: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开展再交易住房贷款、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具体如下:
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
将“认房套数”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
开展再交易住房贷款
为了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缴存职工购买当地再交易住房也可以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同时,对再交易住房的价值按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
将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40%调整为30%。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同城化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综合媒体的报道来看,《细则》明确了,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的三种情形之一,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