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湖北省住建厅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完善管理机制,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标识。
据了解,《实施细则》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建立标识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了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分级管理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等工作,17个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管理部门负责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等工作。明确由省科技节能办负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参与全省绿色建筑技术评审工作。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
二是明确标识认定申报条件。《实施细则》规定全省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业建筑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认定,明确所申报的项目需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所申报的项目须是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无拖欠工资、工程款等行为的项目。
三是完善标识认定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规范了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进一步明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主体及所需报送材料,对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以及证书授予等工作程序予以详细阐述,并对评审专家的资格作出相应要求。
四是健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对标识的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统一标识式样及编号规则。对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省科技节能办统一发放编号。二是完善惩罚机制。梳理出标识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标识项目,给予不超过2年的限期进行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的处理;三是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评审专家,给予取销省绿建专委会专家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处理。四是建立信息上报机制。要求获得标识项目的运营主体,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或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五是实施绿色建筑预评价。为推进湖北省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对获得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及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绿色建筑示范创建项目给予预评价,并进行公示。
六是执行时间及废止相关文件。《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住建厅印发的《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对标识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完善管理机制,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标识。
申报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后,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录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加强标识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 M。例如,2020年认定的第1个二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17-2-P-2020-1。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公示信息提交至省科技节能办申请编号,编号统一由省科技节能办发放。
绿色建筑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定期核查绿色建筑主要性能指标运行情况,按年度及时上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提出期限不超过 2 年的整改要求:(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四)连续两年以上未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
严重程度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取消省绿建专委会专家或专家库专家资格。
《实施细则》规定,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等)、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创建项目、得到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应对设计文件进行预评价。